2008年8月9日,原告某国际家具城物业管理中心,把家具城精品市场二楼隔热层工程包工包料发包给无建筑资质的被告廖某施工。当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了承包价格与付款方式等权利义务。8月26日,被告廖某组织施工队施工,施工期间工人兰某在工作时不慎坠落身亡。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及兰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先由原告一次性代为赔偿给兰某遗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7万元,原告当日向兰某亲属支付清赔偿款,被告也于当日签字确认赔偿金额。而后原告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第二款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工伤事故由被告自行负责,原告概不负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其垫付的赔偿款17万元。(实习生张永川 首席记者刘太金整理)
断案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严格保护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权,对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权造成侵害的,赔偿义务人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本案原、被告关于房屋修缮合同签订的承包协议,实际上属于承揽法律关系。协议书第二款约定“乙方要确保安全施工,如施工中出现工伤事故均由乙自行负责,甲方概不负责”,此条款显失公平。根据法律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承揽人廖某应负赔偿责任,定作人原告把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施工队施工,系选任不当,并且作为合同的受益方,也应负担一定的责任。
被告与死者兰某已形成雇佣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兰某在雇佣活动中受害,应由雇主廖某负担赔偿责任,赔偿协议签订后,原告代为垫付了全部赔偿款,被告应把应该由自己负担的赔偿款支付给原告。
结合本案事实与有关法律规定,最后法院判决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垫付总额的60%,计人民币102000元。